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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

  (二)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0.5×109/L。
  (三)慢性血小板减少≤25×109/L ,或伴出血症状。
  (四)血友病甲,Ⅷ:C≤1%;血友病乙,FⅨ<1%,反复血肿,关节畸形。
  (五)急性白血病、恶性组织细胞病、淋巴瘤、骨髓瘤、重型再障或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伴严重全血细胞减少。
  (六)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骨髓增生性疾病如慢粒、慢淋。
  (七)血栓性疾病:血栓形成并引起局部血液循环障碍造成严重后果。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慢性贫血:血红蛋白51~70g/L。
  (二)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0.5~1.5×109/L。
  (三)慢性血小板减少:25~50×109/L,偶有紫癜。
  (四)血友病甲,Ⅷ:C1~5%;血友病乙,FⅨ1~5%,偶有血肿。
  (五)血栓性疾病:有血栓形成史而不影响血液循环,但需长期服药预防。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慢性贫血:血红蛋白≥71g/L。
  (二)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1.5×109/L。
  (三)慢性血小板减少:≥50×109/L。
  (四)血友病甲,Ⅷ:C6~25%;血友病乙,FⅨ5~25%,无血肿。
  (五)血栓性疾病:无需服药。

第二类:神经科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二)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病人出现吞咽困难和语言困难。病人按习惯自己喝下30ml温开水,屡屡呛咳,10秒钟内全量咽下困难;饮水前后血氧饱和度下降2%以上)。
  (三)二肢以上瘫(含二肢),肌力3级。
  (四)单肢瘫,肌力2级。
  (五)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致病人肢体肌力达到本级(三)或(四)的瘫痪程度)。
  (六)重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七)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八)重度智能障碍,IQ测试≤39。
  (九)重度癫痫。
  (十)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便尿障碍者。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二肢以上瘫(含二肢),肌力4级。
  (二)单肢瘫,肌力3级。
  (三)中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四)完全性运动性或感觉性失语。
  (五)中度智能障碍,IQ测试40~54。
  (六)中度癫痫。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二)单肢瘫,肌力3级以上(含4级)。
  (三)肌肉疾病影响工作(致病人肢体肌力达到本级(二)的瘫痪程度)。
  (四)不完全性失语。
  (五)轻度智能障碍,IQ测试55~69;或边缘智能,IQ测试70~84。
  (六)轻度癫痫。

第三类:精神科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一)智能障碍按“表一”标准评定为“一级”或“二级”智力残疾且病程≥3年。
  (二)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相应疾病的大部分基本症状仍经常出现,《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3个或3个以上问题被评为“2分”。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一)智能障碍按“表一”标准评定为 “三级”智力残疾且病程≥3年。
  (二)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相应疾病的部分基本症状仍经常出现,《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问题被评为“2分”。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一)智能障碍按“表一”标准评定为“四级”智力残疾且病程≥3年。
  (二)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相应疾病的部分残留症状仍间断出现,《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或2个以上问题被评为“1分”。

第四类:外科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各种恶性肿瘤不能手术根治,或手术后复发或远处器官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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