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0.5×109/L。
(三)慢性血小板减少≤25×109/L ,或伴出血症状。
(四)血友病甲,Ⅷ:C≤1%;血友病乙,FⅨ<1%,反复血肿,关节畸形。
(五)急性白血病、恶性组织细胞病、淋巴瘤、骨髓瘤、重型再障或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伴严重全血细胞减少。
(六)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骨髓增生性疾病如慢粒、慢淋。
(七)血栓性疾病:血栓形成并引起局部血液循环障碍造成严重后果。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慢性贫血:血红蛋白51~70g/L。
(二)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0.5~1.5×109/L。
(三)慢性血小板减少:25~50×109/L,偶有紫癜。
(四)血友病甲,Ⅷ:C1~5%;血友病乙,FⅨ1~5%,偶有血肿。
(五)血栓性疾病:有血栓形成史而不影响血液循环,但需长期服药预防。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慢性贫血:血红蛋白≥71g/L。
(二)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1.5×109/L。
(三)慢性血小板减少:≥50×109/L。
(四)血友病甲,Ⅷ:C6~25%;血友病乙,FⅨ5~25%,无血肿。
(五)血栓性疾病:无需服药。
第二类:神经科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二)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病人出现吞咽困难和语言困难。病人按习惯自己喝下30ml温开水,屡屡呛咳,10秒钟内全量咽下困难;饮水前后血氧饱和度下降2%以上)。
(三)二肢以上瘫(含二肢),肌力3级。
(四)单肢瘫,肌力2级。
(五)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致病人肢体肌力达到本级(三)或(四)的瘫痪程度)。
(六)重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七)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八)重度智能障碍,IQ测试≤39。
(九)重度癫痫。
(十)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便尿障碍者。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二肢以上瘫(含二肢),肌力4级。
(二)单肢瘫,肌力3级。
(三)中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四)完全性运动性或感觉性失语。
(五)中度智能障碍,IQ测试40~54。
(六)中度癫痫。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二)单肢瘫,肌力3级以上(含4级)。
(三)肌肉疾病影响工作(致病人肢体肌力达到本级(二)的瘫痪程度)。
(四)不完全性失语。
(五)轻度智能障碍,IQ测试55~69;或边缘智能,IQ测试70~84。
(六)轻度癫痫。
第三类:精神科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一)智能障碍按“表一”标准评定为“一级”或“二级”智力残疾且病程≥3年。
(二)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相应疾病的大部分基本症状仍经常出现,《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3个或3个以上问题被评为“2分”。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一)智能障碍按“表一”标准评定为 “三级”智力残疾且病程≥3年。
(二)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相应疾病的部分基本症状仍经常出现,《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问题被评为“2分”。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一)智能障碍按“表一”标准评定为“四级”智力残疾且病程≥3年。
(二)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相应疾病的部分残留症状仍间断出现,《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或2个以上问题被评为“1分”。
第四类:外科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各种恶性肿瘤不能手术根治,或手术后复发或远处器官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