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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

  (二)双侧肾上腺切除或大部切除后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经治疗不能恢复。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慢性肾衰竭,血肌酐在178~444μmol/L或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
  (二)一侧泌尿系统病变作肾输尿管切除后,或结核性膀胱挛缩膀胱扩大术后等慢性肾衰竭,血肌酐在133~177μmol/L。
  (三)各种原因引起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及结缔组织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关节畸形等)。
  (四)肾上腺大部或次全切除后及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需服药治疗。
  (五)甲状旁腺功能减退,血钙低于1.75mmol/L,需终生依赖药物控制症状。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持续性尿异常(蛋白尿伴有或不伴有血尿)伴持续性血肌酐高于正常。
  (二)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ml,伴有慢性尿路感染。
  (三)脑垂体疾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继发性尿崩症、希恩(Sheehan)综合征。

消化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肝硬化肝功能Ⅲ级(只要有肝性脑病,均可算为肝功能Ⅲ级)。
  (二)肝硬化肝功能Ⅱ级伴有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或反复发生腹腔感染。
  (三)有吸收不良综合征血红蛋白<80g/L,血清白蛋白<25g/L,经反复治疗无明显改善。
  (四)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或大部分结肠,经长期(>6个月)治疗无明显改善。
  (五)Crohn病,迁延不愈,病程中出现1次以上并发症而手术治疗。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肝硬化肝功能Ⅱ级,经正规治疗>1年无明显好转,肝功能白球蛋白比例倒置;或腹水消退但生化指标无改善。
  (二)慢性肝炎中度~重度,经>6个月的治疗无明显好转。
  (三)吸收不良综合征经反复治疗无明显改善,血红蛋白<90g/L,血清白蛋白<30g/L。
  (四)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大部分结肠,经长期治疗仍有反复。
  (五)Crohn病,有内瘘或外瘘等并发症;或反复发作,病程在2年以上。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肝硬化肝功能Ⅰ级。
  (二)慢性肝炎,经治疗病情好转并稳定时间>1年。
  (三)吸收不良综合征经治疗无明显改善,血红蛋白<100g/L,血清白蛋白<35g/L。

呼吸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
  (二)双肺叶切除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用力肺活量FVC占预计值≤50%、用力呼气量FEV1.0占预计值≤50%)。
  (三)呼吸系统疾病(胸片显示有严重肺、支气管疾患)或胸廓严重畸形导致肺通气或换气功能障碍并符合FVC占预计值≤40%,FEV1.0占预计值≤40%,或PaO2≤60mmHg,PaCO2≥50mmHg等条件。
  (四)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及严重的肺纤维化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
  (五)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六)肺部恶性肿瘤。
  (七)耐药性肺结核。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单肺叶切除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
  (二)呼吸系统疾病致呼吸功能中度障碍(FVC占预计值≤50%、FEV1.0占预计值≤50%)。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单肺叶切除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
  (二)肺段切除,肺修补术,支气管成形术,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隔肌修补术后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
  (三)呼吸系统疾病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

血液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慢性贫血:血红蛋白≤50g/L,或需输血维持生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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