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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5.房地产经纪合同无《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签字的;
  6.发布房地产经纪广告未载明机构名称、资质证书号码的;
  7.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时,未查验出租人及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并保留复印件,或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的;
  8.从事房屋租赁居间业务时,未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9.从事涉外房屋租赁居间业务时,未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办理涉外安全审查手续的;
  10.从事外地来京人员房屋租赁居间业务时,未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及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
  11.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相关手续办理责任方的;
  12.从事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时,未查验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件并保留复印件,或居间代理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的;
  13.从事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时,房地产经纪合同没有明确标明房屋售价或售价范围、各项税费标准、佣金标准及支付责任方的;
  14.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15.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提示信息
  1.被依法收回《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
  2.同时在两个以上(含)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业务的;
  3.所承办或签署的房地产经纪业务有第三条第一项中第7至14类违法行为的;
  4.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警示信息
  1.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吊销营业执照、撤消资质证书处罚的;
  2.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资质年审或其他周期性检验的;
  3.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4.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危害房地产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1)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2)发布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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