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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超市收费的意见

  四、加强合同监督。超市收费的有关合同必须充分体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为保证超市收费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市商委和上海连锁商业协会会同市工商局共同制订合同的示范文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超市收费的格式条款合同实施监督。
  五、规范收费行为。超市收费应当事先向供货商提供收费的明细资料,给付合法凭证,明示入帐,并建立和落实台帐制度,照章纳税。超市一方不得随意在应付供货商的货款中扣除费用,严禁借超市收费变相收受回扣。超市不得将因自身经营管理原因造成的商品库存、缺损等损失向供货商转嫁。对超市收费后有关商品退场的条件,必须公允透明。
  六、严肃查处超市变相摊派。超市向供货商硬性推销商品或其他物品,或要求供货商给予各种与商品销售无关的赞助和捐赠等,属于变相摊派,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沪府发〔2002〕2号)文件的精神,有关行业协会要通过发挥协会职能和承担协会职责,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加强会员企业的行业自律。对超市收费,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建立磋商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支持行业协会发挥作用。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连锁经营的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便利店。
  附:《超市收费合同示范文本》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

附:         超市收费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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