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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的处分规定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的处分规定
 (皖办发[2002]25号 2002年9月29日)

  第一条 为制止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和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的规定,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中小学校、中小学生乱收费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义务教育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变更依法设立的收费范围、标准的,给予文件签发人或者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四条 党政机关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规定,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费用和集资、摊派款的,给予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学校帮助党政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向学生收取前款所列费用和款项的,给予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五条 党政机关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通过学校向学生摊派、推销报刊及开展专题教育的有关书籍、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向学校、学生强行提供经营性服务,收取服务费的,给予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收取杂费、教材费、作业本费、住校生的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的,或者跨学期提前收费的; 
  (二)强行要求学生征订、购买省教育厅规定的用书以外的书籍、报刊、挂图、影像制品、教辅资料或者其他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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