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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组织开展加重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的; 
  (四)将举办学习、培训、会议的费用分摊给村级负担的; 
  (五)强行向基层和农民摊派报刊发行任务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作出决定的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截留、平调、挪用财政对村级补助资金和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的; 
  (二)以财政对村级补助资金和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抵债、抵税的; 
  (三)不按规定将已征收的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和财政对村级补助资金及时拨到村级专户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作出决定的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一)采取到农民家中扒粮食、牵牲口、搬家具等手段,强行征收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 
  (二)擅自扩大农业税征收范围的; 
  (三)将生产性费用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混征,或者违反规定代征其他款项的; 
  (四)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 
  (五)违反规定突击清理税费尾欠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作出决定的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对农村特困户、烈军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残疾人等,不按规定落实农业税社会减免政策的; 
  (二)将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挪作他用,不按规定落实到受灾户的; 
  (三)经国家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在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含免税)手续并得到批准后,不按规定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及其农业税征收任务的; 
  (四)征收机关不在税源普查的基础上依法征收农业特产税,按人口或者耕地面积平均摊派的; 
  (五)在征税时,不同时征收正税和附加,不按规定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农业税收完税凭证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作出决定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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