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
(皖办发[2002]25号 2002年9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省有关规定,制发增加农民负担的文件,给予文件签发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四条 不认真贯彻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省有关规定,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处理明显不当,致使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市、县(市、区)或者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作出决定的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一)不以农民第二轮合同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
(二)不以1998年前5年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依据计算农业税计税常产,并保持长期稳定的;
(三)农业税税率超过省规定标准的;
(四)农业特产税不实行一个环节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重复征收的;
(五)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超过省核定标准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作出决定的党政机关、其他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将检查评比的费用转嫁给村集体和农民的;
(二)强迫村集体借债、贷款兴办项目、缴纳税费或完成其他上缴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