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中伟
二00二年九月十八日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促进城市建设和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使用水泥实行限制袋装、扶持散装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将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纳入同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提高散装水泥的供应比例。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其散装水泥生产和发放的设施、设备能力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未达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的质量管理,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使用的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