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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失效]

  (五)原任军队营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军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530元;
  军队转业专业技术干部按原军队的技术等级参照上述标准解决。
  四、退职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减半发给。
  五、在这次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00元的人员,可按300元予以补足。
  六、符合以上各项基本养老金调整规定的人员,在本次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额总和最高不能超过80元。
  七、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增加的资金,中央属行业单位由省调剂解决。其余所需资金分别由省和各市从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如各市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省调剂解决。
  八、企业离休干部、“5.12”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九、各设区的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抓紧制定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实施方案。在制定方案时要结合各县(市、区)的实际缴费情况,不得突破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把参保退休人员今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明确到县(市、区),具体调整方案应于2002年10月25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确认后予以实施。这次全省统筹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从安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本项工作应于2002年10月底前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把好事办实办好。
  十、各设区的市政府应于2002年11月底前将调整待遇的情况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表:1.各市2002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任务
     2.中央属行业单位2002年度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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