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闽政办[2002]143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措施意见>的通知》(中发〔2002〕10号)和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的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对2001年12月底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不含厦门市,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7月1日起,对200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统筹企业(不含原中央属统筹企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为:20元+退休人员所在市2001年度月人均缴费工资×2.1%(元)。具体标准见附表1。
(二)原中央属统筹企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为:20元+原中央属统筹企业所在行业2001年度月人均缴费工资×2.1%(元)。具体标准见附表2。
二、统筹企业中1952年12月底之前参加工作、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参加全省统筹、已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在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530元的人员,可予以补足至530元。
三、统筹企业中属于军队转业干部的退休人员,在这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下列标准的,可按下列标准予以补足:
(一)原任军队正师级职务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730元;
(二)原任军队副师级职务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690元;
(三)原任军队正团级职务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650元;
(四)原任军队副团级职务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