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
地方自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闽政办[2002]1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的决定,对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相关文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2002年1月1日以后实现的税款按国家统一政策征收入库。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依法治税,坚决维护国家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切实采取措施,彻底清理违规出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确保政令统一。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涉及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1993〕综40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财税金融方面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95〕8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95〕31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水电站、沙溪口水电站库区维护建设费的暂行规定(闽政〔1995〕综145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口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闽政〔1995〕综268号)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国有工业企业历史债务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1996〕37号)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闽政〔1997〕25号)
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公司(大集团)分产值、分税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1997〕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