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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

  (二)合理确定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合法、便民、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照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对城市居民,可以以户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面积收取;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计收。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按照现行收取环境卫生费的渠道委托社区、街道、居委会、环卫处等代收,也可以采取适合当地的其他收费方式,并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代办手续费。代办手续费标准,在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有条件的城市可设立公用事业收费联合服务机构,负责城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垃圾处理费等公用事业的收费业务,方便用户缴费,并通过电子信息手段,实行收费、结算联网,逐步实现公用事业收费“一卡通”。 
  (三)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各地按规定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缴入当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设施的维护。对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管理,以确保做到足额征收。对不按规定随意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和查处。实施垃圾处理市场化运作的城市,应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投资商或运营商,不足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性补贴。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用垃圾处理费收费权抵押贷款,筹措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但要以当地财政的偿还能力为基础,以防范债务风险。
  (四)对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四、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快速发展
  (一)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及配套设施的项目建设用地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由当地政府行政划拨提供。
  (二)城市垃圾处理场的用电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在高峰时段不上浮,低谷时段按基价下浮60%。水价按城市公共设施用水价格执行。城市垃圾运输、处理专用车辆免征公路通行费(过桥费)、养路费。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城市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应重点扶持,加强对城市垃圾综合利用关键性技术的科研攻关;对城市垃圾焚烧发电、堆肥生产有机肥、填埋沼气利用等垃圾资源利用成熟技术的应用要优先立项,在资金上给予支持,银行也应根据信贷政策,给予优先安排贷款。
  (四)凡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电力、热力,按《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经有关部门认定,其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机组,允许并网。对并网的机组免征小火电上网配套费,所发电量优先上网。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商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根据电价管理权限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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