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建城市垃圾处理场要通过社会公开招标确定投资和运营主体。对社会资本或国外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的城市垃圾处理项目,当地政府或委托的机构可参照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设定投资回报参考标准,并根据其它具体条件计算项目的运行成本,合理确定垃圾处理的价格,以此作为对投资者招标的标底上限,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最优化的方案及项目的投资、运营企业。鼓励社会投资主体采用BOT等特许经营方式投资或与政府授权的企业合资建设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三)加快现有城市垃圾处理场和城市垃圾运输环节的改革。逐步将现有的城市垃圾处理场和城市垃圾运输环节改制成市场化运作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也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办法,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或合资承包现有城市垃圾处理场、城市垃圾运输的运营。获得运营权的企业应对原有事业单位人员进行重组安排,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组后分流或下岗的富余人员应根据当地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
(四)积极推进城市环卫作业服务体制改革。隶属于政府的环卫作业服务事业单位,要根据道路清扫、楼宇清洗、水域保洁等作业服务的不同特点,逐步转制成参与市场竞争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同时,要积极培育一些非公有制形式的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经过环卫行业资格认证和工商登记准予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形成国有、集体、私营和外资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环卫作业服务体系。改革现行的环卫财政拨款方式,将“以费养人”改为“以费办事”,为加快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创造条件。今后,凡政府财政拨款的道路清扫、垃圾收集等经营性项目,应公开信息,打破区域界限,在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统一价格收费监管的条件下实行公开招投标。鼓励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法人参与投标竞争,取得道路清扫、垃圾收集项目的经营权。
(五)环卫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改革现有垃圾收集方式,大力开展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发展垃圾综合回收利用,培育、规范废旧物品回收市场,做好组织监管,推动垃圾收集、回收和综合利用资源化产业链的发展。
三、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的良性循环
(一)抓紧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城市中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收费要以促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已建成的和“十五”期间规划建设城市垃圾处理场的市、县可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原有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