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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协税护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税收指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实行以地方税务机关为执法主体,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组织,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机关是指负责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各级地方税务局和隶属于各盟市、旗县地方税务局的农牧业税收征收管理局以及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地方税务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协税护税组织指隶属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农业税收业务上接受税务征收机关指导,协助征收机关开展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各级组织。协税护税组织包括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和协税护税工作小组。
  苏木乡镇应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协税护税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业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行政村(嘎查)成立协税护税工作小组,由各行政村(嘎查)支部书记、村(嘎查)长、会计;村民代表以及自然村 (组)村(组)长和包村干部等人员组成。协税护税工作小组组长由行政村(嘎查)支部书记或村(嘎查)长担任。
  第六条 代征单位及代征人员,是指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具体规定依法委托的,代表征收机关依法行使农业税收征收职权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农业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以及协税护税领导小组提出的有关建议,从基层粮站、供销社、农副产品收购企业、信用社等有关单位中确定代征单位,填写《代征单位审批表》,由旗县(市、区,下同)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发给《农业税收委托代征证书》(以下简称《委托代征证书》),作为代征单位依法开展农业税收代征工作的法律依据。
  代征人员由协税护税工作小组组长提名,填写《代征人员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所审查,并经乡镇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旗县地方税务局审批。旗县地方税务局为审核批准后的代征人员颁发《委托代征证书》,作为其依法开展农业税收代征工作的法律证件。
  代征单位及代征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代征工作。
  代征单位及代征人员持有税务机关颁发的《委托代征证书》,依法开展农业税收代征工作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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