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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协税护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农业税收协税护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2]287号 2002年9月30日)


各盟行政公暑、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收协税护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确认识协税护税和委托代征在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农业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税收工作实践证明,协税护税既是依法治税的现实需要,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应尽职责。委托代征是国际通行的税收征管方式之一,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应尽义务。农业税收涉及范围广、税源分散,税收征管完全依赖税务机关的专业化管理将无法胜任,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组织的协税护税,依靠委托代征的征管方式。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巩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的高度,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协税护税组织,积极支持地税机关做好委托代征工作。
  二、严格依法治税,规范协税护税和委托代征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协税护税组织的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协税扩税组织的业务指导,地税机关和协税护税组织要加强联系与协作。协税护税组织要依照《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不准超越职责行使税收执法权。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委托代征手续,切实加强对委托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以保障委托代征人员能够依法办事。执行过程中,既要确保农业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也要防止违反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政策现象的发生,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收协税护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农业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农业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和农业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实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加强农牧业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2]15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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