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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重庆市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委
 关于重庆市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2002]67号 2002年11月15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重庆市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工作方案
          (市外经贸委 二00二年十一月)

  一、重庆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现状及必要性
  我市直辖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已取得一定进展。目前,在渝设立的境外服务贸易机构有1家外资银行分行、3家外资银行办事处、3家外资保险公司办事处、5家外资商业零售企业、5家中外合资合作学校、1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1家中外合资旅行社、1家外资会计事务所。重庆已成为全国综合物流首批试点省市。
  重庆要成为长江上游的经济中心,必须是金融中心和科技信息中心,这离不开服务贸易的支持。重庆现有服务贸易水平较低,服务质量较差,少数还处于垄断状态,需要通过对外开放,引入竞争对手,在竞争中壮大自己。根据国家入世承诺,服务贸易有条件地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国际义务之一。同时,国外服务贸易企业进入重庆的愿望也比较强烈。因此,重庆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是履行国家对外承诺,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提升我市服务贸易水平和竞争力的需要。
  二、国家在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方面的入世承诺与重庆有关的时间表
  2001年12月11日起,可设立有限数量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外方可以控股,但合营医院或诊所的医务人员中,中国籍者应占多数;
  2001年12月11日起,可设立合资、合作广告公司,外资比例不能超过49%;2003年12月11日起,外资可控股;2005年12月11日起,可设立外商独资分支机构;
  2001年12月11日起,可在中国政府指定的度假场所设立合资旅行社,2004年12月11日起,外资可控股;2007年12月11日起,外资可设立独资旅行社;
  2001年12月11日起,外资可设立外资比例不超过33%的中外合资、合作的证券公司;2004年12月11日起,可增至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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