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布局:城市绿地系统布局系指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与水体绿化以及重要的生态景观区域构成的布局形式。研究城市绿地系统,充分结合城市所依托的大环境,包括城市近郊、远郊甚至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市域范围内的国土绿化,特别是对城市空气、气候影响较大的区域以及城市生态景观区域,在规划布局上要有统一考虑和合理安排。
第十三条 绿地规划指标和定额:
(一)绿地指标:提出各时期绿化发展的总指标,包括:
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规划期区域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计算公式: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建成区城市人口数
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指规划期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
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建成区面积×100%
3.建成区绿地率:指规划期建成区园林绿地面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
绿地率=建成区园林绿地面积/建成区面积×100%
4.人均绿地面积:指规划期末区域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园林绿地面积。计算公式:
人均绿地面积=区域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区域内城市人口数
5.人均公园面积。指规划期末区域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园面积。计算公式:
人均公园面积=区域内公园面积/区域内城市人口数
(二)规划绿地指标与规划绿地结构按(表2略、表3略)分列。
第十四条 各类绿地规划:
(一)公共绿地
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带状公共绿地、绿化广场和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其中居住区级公园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街旁游园的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公共绿地规划面积应根据城市人口规模确定。按城市常住人口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达到或超过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公园是公共绿地的主要成分,它的规划应按(表4)规定指标执行。
公共绿地规划要求:
1.预测公共绿地发展的合理规模。
2.提出公共绿地的发展指标。
3.确定公共绿地的合理布局。其中,公园的规划应按(表2)执行。
4.提出公共绿地的分类规划:市级公园规划(游园、绿点和绿化广场);区级公园规划与居住区级公园规划;专类公园;带状公共绿地(包括游憩林荫带);街头绿地。
5.提出公共绿地规划设计导向要求:艺术风格;绿化指标控制;近期建设确定的重要公共绿地规划意向。
(二)生产绿地
生产绿地指由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规划要求:
1.规划用地面积按建成区面积的2~3%安排。并应该选择交通方便、地形平缓、土质良好、水源充足的地点作生产绿地。
2.据城市绿地发展的目标,提出各规划期苗木发展的计划。
(三)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包括防风林带、工业区卫生防护林带、楔形通风林带、滨水防护林带、生态廊道等类型。规划要求:
1.提出各时期防护绿地发展指标;
2.结合当地地形地貌、气候特点合理布局各类生态防护绿地,特别要加强对城市整体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城市绿化隔离带、组团绿化隔离带、楔形通风林带、滨水防护林带的布局安排。
3.提出生态防护绿地的控制措施和指标。
工业区卫生防护林带的规划布局须按(表5)的规定指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