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渝园林发[2002]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重庆市山水园林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结合重庆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作中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规划设计处,以便进一步完善。
联系电话:63864593。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技术规定以《
城市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法规和国家标准作指导,旨在加强和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水平,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求。
第二条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重庆各城市(镇)园林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分城市园林绿地系统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两个层次。分区规划适用于主城各区。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城市绿地分区规划是在重庆主城城市园林绿地系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主城各区结合本区实际编制的较为深入的对绿地详细规划有指导作用的绿地系统规划。分区规划属于总体规划范畴。
第四条 规划原则:
(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其它专业规划,综合考虑、全面安排的原则;
(二)形成城市及园林绿化风格,突出特色,体现地方文化,注重区域特色性的原则;
(三)既要有远景目标,又要有近期安排,做到远近结合的原则;
(四)绿地分布合理,结构科学,要形成完整、统一、有机的绿地系统,坚持科学合理性的原则;
(五)规划要突出时代性的原则;
(六)规划要坚持生态优先性的原则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基本任务:
(一)切实保证纳入城市用地平衡的四类绿地(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总面积要达到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15%;风景游览城市和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比例应予提高;
(二)提出城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方案和分项目标;
(三)规划若干环状、带状、楔状绿地穿插市区内外,使绿地形成纵横交错的网络,包围和镶嵌城市。在城市外围规划宽阔的绿化带,形成良好的大环境绿化圈。按城市规划要求协调好城市近郊的风景区、森林公园、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休疗养等部门用地;
(四)提出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充实、提高意见,必要时对重点公共绿地提出规划方案或实施计划,作为该项绿地详细规划的依据;
(五)总结分析并规划好主要的绿化树种,特别是行道树种、基调树种、骨干树种;
(六)提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培育规划。
第六条 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