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2]1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各地方、各部门相继制定了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对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与
《招标投标法》不符或相悖,造成了招标投标秩序的混乱。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于近日发出了《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搞好我市的清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凡由市、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各部门制定、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均属于本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方法
(一)
《招标投标法》实施前和实施后制定、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冲突的,应予修改或者明令废止。
(二)需要保留或者废止的,由原制定机关自行检查,提出意见。
(三)需要修改的,由原制定机关对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自行修改。含有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增设行政审批环节、超越法定权限以及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款必须修改。
(四)清理审查后,全市统一公布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文件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执行。
三、清理的组织和清理时间
本次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利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外经贸委配合,共同落实清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及时明确工作部门,落实清理任务。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要在今年11月31日前完成,并将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及《清理情况表》(见附件)和修改后的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然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我市的清理工作定于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