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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乌鲁木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代收银行下属对公营业机构(各支行及下属分理处、办事处),可作为自治区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点。自治区财政部门要根据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进展情况以及代收银行下属对公营业机构距执收单位的地理位置,分步逐一确定。经确定的银行代收点应统一悬挂财政部门制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点”铜牌,并在代收柜台前设立明显标志,同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纳手续、政策咨询等方面,为缴费人提供方便和服务。
  自治区财政厅应与各代收银行分别协商确定一家规模较大、人员素质较高、设备较为齐全先进的下属对公营业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归集行”,专门归集本银行所属代收点缴存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归集行”暂定一年,在一年期内或满一年期后,视其对外服务和执收单位、缴费人反馈意见以及其他综合评比的情况,由自治区财政厅确定“财政专户归集行”是否延期或取消资格。
  纳入改革的部门(单位)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收缴分离的征管方式,即部门(单位)不再直接收取各种政府非税收入,而由执收单位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网点缴款,收费资金通过代收银行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根据部门(单位)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缴款办法:(1)直接缴款办法:用于执收单位对缴款人的缴费行为能够制约的收费项目;(2)集中汇缴办法:用于执收单位对缴款人的缴费行为无法制约的收费项目。
  六、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率先在自治区本级进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2]35号要求,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厅、卫生厅、科学技术厅、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新闻出版局、消防局、新疆大学、新疆师范大学、新疆医科大学、新疆农业大学、新疆财经学院等二十个部门和单位(均含所属单位)为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首批改革单位。待首批改革单位工作正常后,按照“准备工作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办法,逐步将自治区本级其他单位纳入改革范围。
  分步进行各地改革。除乌鲁木齐市选择部分单位和部分区县与自治区本级同步改革外,吐鲁番地区、石河子市要争取在2002年年底之前启动改革。其他各地、州、市、县要做好准备工作,为尽快实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打好基础。
  七、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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