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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市民不断到有关部门反映部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受人入住后,长期不申报土地、房屋权属初始登记,采用拖延、推诿甚至欺骗等行为,导致商品房买受人无法办理“两证”,群众意见很大,已成为影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此外,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规划、质检等建房手续,致使不能按规定申办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影响到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房改售房,这些单位的职工强烈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尽快予以解决。为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加快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进度,维护社会安定,切实做到为民办事,现就解决办理“两证”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简化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程序。对1998年9月1日以前部分或全部入住的新建房屋,建房前期规划、计划、建设、土地手续完备,经工程质量、消防验收合格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为房屋买受人办理“两证”,开发商的房屋所有权证暂存房管部门。同时,规划部门应及时督促开发商完善规划验收手续,待开发商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再准予销售剩余部分房屋。
  二、开发建设单位拖欠有关税费,造成证件资料不齐的,有关税费征收部门限定开发建设单位在本文下达3个月内缴清税费,逾期不缴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告暂停或取消其在重庆市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由有关收费部门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变卖其财产抵缴有关税费,由国土房管部门为房屋买受人办理“两证”。
  三、因公司倒闭、法人代表被拘捕或下落不明等致使公司处于瘫痪,无人申请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竣工验收及房地产权属登记,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营业执照已过期且无人主张企业存在,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房管、消防等相关部门直接对竣工项目进行质检会审。对不影响居住使用安全的,国土房管部门凭会审的质检备案材料办理房屋买受人的“两证”。
  四、开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联建单位发生纠纷后,因纠纷一方不提供相关资料,影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由市建委直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质检会审。规划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国土房管部门凭会审的质检备案材料对已卖房屋部分办理“两证”。对尚未出售部分,登报停止销售,经纠纷双方协调一致后,再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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