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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一阶段:2002年8月19日至9月初
  1.在乌鲁木齐市召开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38号文件及全国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的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造成声势。
  2.28日前对已经掌握证据并查实的违规旅游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开处理和通报。
  3.9月2日至15日,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2年工作要点的要求,由自治区两名人大副主任带队分两组分别到南北疆进行工作视察,了解我区旅游业的发展状况、旅游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了解贯彻全国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情况;收集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的意见、建议。参加的人员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和自治区旅游局领导及相关处室的负责人。
  第二阶段:2002年9月15日至9月底
  1.9月10日左右各地、州、市要找出本地区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2.9月10日以后自治区旅游局将协调组织好若干个检查小组分赴各地、州、市,针对第一阶段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第二次全面检查。
  3.9月25日前对旅行社经理人员持证情况进行一次普查登记,凡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经理人员数量低于国家旅游局16号局长令要求的旅行社,2002年度旅行社年检不予通过,由旅游局对社会公示。
  4.9月15日前要对散客门市清理完毕。
  第三阶段:2002年10月1日至10月底
  1.10月1日至7日黄金周,针对前一阶段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大检查。
  2.10月20日前对8月、9月查找出的严重违规行为作出及时处罚。
  3.10月10日至25日对购物旅游市场进行专项整治。
  4.在专项整治全过程中各地要加强信息通报制度,将有关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旅游局。
  5.9、10月自治区和各地、州、市特别是优秀旅游城市做好充分准备,迎接国家旅游局对各地的督促检查。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对好的企业和成功的作法要及时报道,通过正面宣传为主的方式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树立新疆旅游业的良好形象,需要曝光的事件各地旅游局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一定要证据确凿,并通报当地主管领导。自治区旅游局作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应积极主动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通部门、质检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加强联系,开好协调会,明确各自的分工,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政府,自治区公安、工商、交通(运管)、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地税等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2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旅游局,由自治区旅游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和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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