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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连锁经营、物流配送企业已登记的送货车辆,提供市区通行、装卸货物停靠的便利。
  烟草专卖局对连锁企业的直营店可统一办理各门店的烟草零售许可证,由总部或配送中心在连锁店所在地烟草公司统一定货,连锁门店所在地的烟草公司负责送货。
  药监、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准许连锁企业在主业经营的基础上,以便民为目的,经营药品(非处方药)、书籍、报刊、音像,并简化有关手续;邮政部门允许其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信部门允许其代办公用电话等项业务。
  (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
  推行流通现代化的重点企业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自2002年起每年从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对推行流通现代化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予以支持。自治区计委每年从国家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专项支持流通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经贸委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列入国家贴息计划。
  对发展前景好,但归还自治区财政借款暂有困难的重点国有流通企业,报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可将借款转增国家资本金。
  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对用于发展便民服务的连锁店用房、设立配送中心(店)用地,按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安排,按商业用途优先供地。
  对自治区国有和国有控股的重点流通企业可按有关规定,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的形式,将国家应收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企业。
  税务部门对直营连锁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由总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自治区财政会同税务等部门制定相关办法,鼓励连锁企业发展,以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
  (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进行产权改造
  加强商业银行与流通企业的银企合作,对企业发展流通现代化给予信贷支持。对信誉评级A级以上(含A级)、有发展潜力的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网点、建设物流配送中心、推行电子商务所需资金,按贷款条件予以优先放贷、重点支持,可采取签定银企合作协议、确定授信额度、贷款封闭运行的方式进行运作。
  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在国内外上市或发行债券。
  自治区推进流通现代化重点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及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企业的条件和认定,由自治区经贸委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加强流通现代化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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