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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各地、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各地、州和设区的市财政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中心应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按程序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建设厅要规划和建设好全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适时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专户实行统一监管。自治区建设厅内设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地(州、市)进行纠正,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加快单位住房贷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的回收
  各地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及在国务院《条例》发布后发放的项目贷款,应在2002年9月底前全部收回;《条例》发布以前发放的项目贷款,应在2002年12月底前全部收回。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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