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政发[2002]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1996年3月我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积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公积金规模不断扩大。截止2002年3月底,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54.93亿元,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达90%以上,归集率70%。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对加快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建立,“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资金管理分散,管理人员偏多,收支倒挂;三是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为进一步贯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完善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各地、州和设区的市,要按照
《条例》规定,尽快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产生办法、任职条件、会议制度及决策程序严格按
《条例》和《通知》的规定执行。每个地、州和设区的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日常工作可由各地房改办或建设部门承担,办事机构仅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事项,不能代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使决策职能,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不存在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