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20元。
五、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和第四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凡参加全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经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后纳入统筹。
六、原系我市工商业者的退休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调整待遇后的基本养老金(包括统筹项目外基本养老金)仍低于670元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补齐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符合上述条件的原我市工商业者,需由企业填写《原工商业者增加基本养老金认定表》,报市工商业联合会认定身份,再报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增加的养老金。
七、对于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25号)规定转制为企业的市属科研院所,以及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转制为企业的原市属二级行政公司和市属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其转制为企业以前办理退休和退职手续的人员,不能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转制为企业以后退休和退职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一、二、六条和第四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
对于转制为企业以前已先期参加天津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市属科研院所,其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以前办理退休和退职手续的人员,亦不能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以后退休和退职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一、二、六条和第四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
八、对于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以及科技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规定转制为企业的有事业费的中央驻津科研院所,其转制为企业以前办理退休和退职手续的人员,不能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转制为企业以后退休和退职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一、二、六条和第四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无事业费的中央驻津科研院所,其转制为企业以前和以后办理退休和退职手续的人员,均可按照本《通知》第一、二、六条和第四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
九、199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第三部分“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养老待遇变动”栏序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