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
200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津劳局[2002]30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百分之百退休待遇老工人,下同)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199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1994年10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人员,可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但对于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不得重复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且于1994年9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
2、原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企业工作,并且于1994年9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
3、退休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并且于2001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
三、在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时,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以本人档案中的原始凭证为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退休人员为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认定,1969年以前转业的以部队《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或部队《履历书》中的“军衔(级别)登记”等原始凭证为准;1969年~1975年转业的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复员干部改办转业审批表》为准;1975年以后转业的以部队《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为准。退休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的认定,以市人事局颁发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原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以及原退休单位颁发的《聘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