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巩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注意总结本地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经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有立法权的政府要依法适时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政府根据需要可制定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各层次的配套制度建设,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完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履行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职权,权力大,责任重,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严把进人关。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四)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要协助本级政府具体负责做好审查、协调、监督等相关事务。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当好政府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协助本级政府依法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继续加强对我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密切关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省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我省顺利推进。
(五)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际行动积极支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有关经费问题,由财政部门依法统一列支预算。总之,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到的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2]30号)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阻挠。
(六)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关系到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件大事。各级政府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合理安排工作,适时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特别要重视协调好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关系,大力支持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际,认真研究、落实。有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向省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