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关于改革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2]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办《关于改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现批转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改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简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和审批程序
(一)对于利用自有用地或他人用地进行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在向项目建设者核发《规划用地建议书》的同时;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于利用自有用地或他人用地进行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对土地使用者只核发《规划用地建议书》,不再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定后,再补发《选址意见书》。
(二)将非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两个审批阶段合并办理。
(三)取消对建筑设计条件的审批环节。将建筑设计条件的文字部分要求并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建筑设计条件的图纸部分要求并入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结合建筑设计总平面布局方案一并审核。
(四)将市审批权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为一项,按照行业类别、建设条件等区别,只审批其中一项,分别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深度进行审批。
(五)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的教育、小配套的前置审批。
(六)取消政府部门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核准,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有关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要求负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