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经委、商委、体改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以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为重点,按照全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总体要求,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建立逃废金融债务企业披露制度,加大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借转制、重组、兼并等改革之机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要在方案制定、项目审批、工商登记、税收政策等方面实施联合制裁。
(三)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要充分履行法律职责,提高胜诉案件执行率,有效地打击金融犯罪,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四)市审计局、审计署驻京津冀特派办、财政部驻津专员办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加大对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企业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及有关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四、完善工作机制,搞好协调配合
(一)建立预警传导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实现监管资料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建立起信息互通网络,适时更新监管信息,随时获取所需资料,并对各部门反馈的金融安全状况和有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和判断,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与建议,报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实施。
(二)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综合考评。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日常工作职责分工,将目标责任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日常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将目标和措施细化到各个环节,通过日常监管或考核,定期对金融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充分发挥各市级金融机构在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中的作用,督促其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部署,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杜绝金融案件的发生,增强抵御风险、化解风险及自我发展能力。同时,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自测自救系统,适时对本机构、本系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策略风险等进行检查与测评,出现险情或发生重大事件时,必须在快速上报相应监管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自救,妥善处置风险和化解风险。
(四)合理利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协会力量,强化金融行业自律。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日常工作中积极与相应金融行业协会取得联系,引导其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认真落实同业准则,协调和监督会员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出现重大风险开展会员联合救助,并配合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和监管机构处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