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机构自控能力强,金融运行稳定健康。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指标执行良好,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业务发展能力,资产质量明显提高,经营效益显著好转。
(二)金融市场秩序良好,金融机构公平、公正、有序竞争。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无乱拉客户、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保险费率、中间业务收费率等行为;辖区内挪用、盗窃、抢劫、诈骗等恶性金融案件、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贪污犯罪、非国有金融机构工作职务侵占犯罪以及其他重大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下降;各种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和非法金融活动得到有效打击。
(三)金融监管到位,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辖区内不出现突发性支付危机。
(四)社会信用环境良好,银企密切合作,金融与经济协调快速发展。各级政府部门重视并支持金融部门的工作,积极为金融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活动。银企关系协调发展,社会信用明显改善,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发挥金融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特色产业的形成,实现全市经济金融的共同繁荣和协调发展。
三、加强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一项系统工程,为统一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负责全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定期听取区、县和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全市性的重大金融问题;掌握工作进度,制定和修改工作目标;加强对各部门的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机构不断强化金融监管,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处置金融风险,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提高案件执行率,保护金融债权,减少金融案件的发生。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计委),具体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日常协调和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各区县、各部门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全市联席会和汇报会,做好日常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综合分析,对全市金融安全情况进行通报,搞好有关信息档案的管理。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紧紧围绕全市工作的目标和重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具体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反馈本系统、地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人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管办、天津保监办等金融监管部门要在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切实履行监管职能,督促所监管金融机构落实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各项工作任务;具体负责对所监管系统金融安全状况的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定期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汇报;依法实施金融监管,严肃查处金融违法行为,有效地打击和治理金融“三乱”,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和督促风险机构制定和实施风险处置方案;通过强化监管,督促各金融机构强化内部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