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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2]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保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全市金融业和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在我市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金融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在当今世界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快的情况下,金融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日益成为国际经济政治较量的工具。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各项金融政策,及时了解和把握国内外金融形势,防范和化解我市金融领域存在的区域性风险隐患,促进全市金融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益,保证金融健康、有序运行,更好地发挥金融在全市经济发展和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是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紧迫感,充分认识创建金融安全区的重要意义,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来看待金融安全问题,真正把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从维护金融秩序防止无序竞争、建立良好信用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和维护社会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三个方面,努力做好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
  二、明确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的指示精神,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加强金融监管和改善运行环境为手段,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采取措施,通力协作,标本兼治,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促进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其总体目标是:全市各级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密切合作,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我市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金融市场公平、公正、有序竞争,金融运行稳定健康,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明显提高,经营效益得到好转,支付能力增强,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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