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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59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加大种子管理力度,强化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禁生产、经营、宣传、推广未经我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近两年,生产、经营、宣传、推广未经我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现象有所抬头,一些种子经营单位为牟取暴利,夸大宣传,诱导农民购买未经我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这些品种,有的不适应我省气候、土壤环境;有的适应性差、抗性低,农民种植后极有可能造成大面积减产甚至绝产。因此,各级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宣传、推广未经我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违法行为,坚决把这些存在严重隐患的种子清除出我省种子市场。同时,要严格规范相邻省已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引进行为,未经种子安全技术鉴定,不得随意引进种植。
  二、加强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格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建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同时,要加强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推广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安全、高效地应用于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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