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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印发《关于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有关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大型
 流通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有关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粤财企[2002]24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经贸局(商业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房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和社保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有关收费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函告省财政厅。

附件:  关于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有关收费的意见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粤发[2002]1号)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为支持现代流通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对总资产及年销售额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公司及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实施集团内部重组收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是指母公司对其独资和控股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造、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重组、企业依法破产等行为。
  二、企业集团在内部重组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凭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收取变更土地登记费。企业内部重组(不包括企业破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不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处理;属于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收取变更土地登记费。
  三、企业进行集团内部重组,涉及的契税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执行。
  四、企业集团进行集团内部重组,免收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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