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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
 (津价商[2002]434号)


市水利局、市市政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水价改革和水价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地表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为每立方米0.06元。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管理及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二、将现行价外征收的库区基金每立方米0.03元纳入地表水资源费系列。
  三、改革源水水费结算方式。将自来水集团公司与市水利局源水费的结算方式,由现行按售水量结算改为按购水量的90%结算。
  四、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0.50元;其它各类用水(含直取河水、使用地下水及建筑施工临时排水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0.80元。
  五、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供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2.20元调整为2.60元;供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3.00元调整为3.60元;供工业、商业、交通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3.00元调整为3.80元;供金融、建筑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3.40元调整为3.80元;供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6.00元调整为9.00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供宾馆、饭店业水价不作调整,仍按每立方米5.00元的价格执行。
  上述自来水销售价格均含地表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以及原征收的自来水建设基金。
  六、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收费时间为:对工商企业、行政事业等单位从10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新价格收费;对居民用户从12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新价格收费。
  七、调整水价是一项涉及面广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并认真向居民和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以上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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