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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切实加强对民爆器材的销售、购买、使用流向的监控。民用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实行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使用登记制度,将民用炸药、硝酸铵、氯酸钾和雷管等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资料要长期留存备查。要按公安部的要求,尽快完善我区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发挥该系统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国办发[2002]5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办发[2002]52号文件精神。各级经贸、公安、供销、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各尽其责,配合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各地经贸委(局)要抓紧督促辖区内硝酸铵生产企业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技改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协调流通企业和使用单位现存的硝酸铵有偿转让给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或退回原生产企业的工作;负责向自治区经贸委报告辖区硝酸铵、氯酸钾生产、使用单位的统计情况(详见附件);负责督促辖区内生产、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单位,于2002年11月30日前,到广西国防科工办办理销售、购买资格登记审批手续。
  (二)各级经贸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从严清理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对硝酸铵、氯酸钾生产企业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明确其能否继续生产经营,并指导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硝酸铵化肥的生产厂(点)在没有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措施前,一律暂停生产。
  (三)各级公安机关结合正在开展的民爆器材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无合同、无证的非法买卖民爆器材和利用硝酸铵私炒炸药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落实雷管编码打号的情况做一次全面的检查;对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和使用单位的仓储条件进行安全检查,并重新核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负责销毁没收的民爆器材产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各地各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和检查督促范围,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的稳定。各地各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广西国防科工办。
  附件:硝酸铵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及用户基本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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