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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公安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75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硝酸铵是制造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料,又是一种农用化肥,极易被私自炒成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氯酸钾被烟花爆竹生产者违规添入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经常引发重大爆炸事故。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用硝酸铵私炒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硝酸铵、氯酸钾严控严管。根据国办发[2002]52号文件精神,从2002年9月30日起,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范围进行管理。
  (一)暂停进口硝酸铵、氯酸钾。
  (二)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只允许销售给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
  (三)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
  (四)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
  (五)凡从事硝酸铵、氯酸钾的经营企业或购买单位必须向广西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广西国防科工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批准其从事硝酸铵、氯酸钾的买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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