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公安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75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切实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硝酸铵是制造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料,又是一种农用化肥,极易被私自炒成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氯酸钾被烟花爆竹生产者违规添入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经常引发重大爆炸事故。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用硝酸铵私炒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硝酸铵、氯酸钾严控严管。根据国办发[2002]52号文件精神,从2002年9月30日起,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范围进行管理。
(一)暂停进口硝酸铵、氯酸钾。
(二)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只允许销售给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
(三)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
(四)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
(五)凡从事硝酸铵、氯酸钾的经营企业或购买单位必须向广西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广西国防科工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批准其从事硝酸铵、氯酸钾的买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