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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质量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更正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投标人,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或宣布取消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可以邀请公证机关、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与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监察机构、交通主管部门的代表、评标专家组成,总人数为9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监察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的代表各1人。评标专家由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招标人代表、监察机构、交通主管部门的代表分别由招标人、监察机构、交通主管部门指派。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前3日内,召集监察机构、交通主管部门的代表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代表、监察机构、交通主管部门的代表、评标专家等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由于客观原因评标专家不能参加评标的,须重新抽取确定。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产生过程须接受监察机构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打分,按得分的高低确定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结果及时通知招标人,招标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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