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权质量招投标的程序:
(一)招标人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招投标的客运经营权项目;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交主管部门核准;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申请投标;
(五)招标人受理投标申请,审查投标人资格;
(六)招标人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七)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
(八)评标委员会组织审标、评标;
(九)招标人公布评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客运经营权使用协议”。
第十六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于投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数量范围”上限的两倍以上达到招标项目要求的经营信誉良好的经营业户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和要求;
(三)中标人数量;
(四)取得招标文件的方式、方法和时间;
(五)投标的时间和地址。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具体客运经营权的内容、要求及经营期限;
(三)投标人数量;
(四)资质要求;
(五)对车辆及其它设备设施和服务水平的要求;
(六)投标人需提供的资质、资信证明等文件;
(七)投标文件的编写要求;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方法和时间要求;
(九)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及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客运经营权协议的格式及其条款;
(十一)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市(地)、县(市)运政机构的招标文件必须经上一级运政机构批准,自治区运政机构的招标文件必须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质、资信证明等文件;
(三)经营业绩简介;
(四)投标项目经营方案及说明;
(五)服务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