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客运经营权招标人为各级运政机构。县内客运经营权招标人为县市运政机构,地市内客运经营权招标人为地市运政机构,跨地市以上客运经营权招标人为自治区运政机构。
第六条 客运经营权的投标人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在本自治区境内取得经营许可并登记注册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
第七条 客运经营权招标项目是指招标人确定的新增加的客运经营权及经营期限将届满需续营的客运经营权。
第八条 客运经营权为无偿使用,其经营期暂定为2年。经营期限届满,经运政机构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营。经营有效期限从签订“客运经营权使用协议”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中标的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
第十条 进行客运经营权质量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客运经营权质量招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运政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客运经营权质量招投标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运政机构在其管理权限内按程序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按规定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上一级运政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客运经营权招标事宜委托下一级运政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客运经营权质量招投标为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须向社会公布。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邀请招标,市(地)、县(市)运政机构进行邀请招标的,必须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运政机构批准;自治区运政机构进行邀请招标的,必须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投标人的经营资质要符合
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及等级标准和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