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
运输经营权质量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73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交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质量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
质量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二00二年十月)
第一条 为了搞好运力宏观调控,优化道路旅客运输资源配置,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公司化经营和提高服务质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权实行质量招投标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区道路运输市场的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其主要标志为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标志牌,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以下简称客运经营权)质量招投标,是指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资质资信、管理水平、经营行为、投入的设施设备、服务承诺等重要的质量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客运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