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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各级政府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三、规范会议的各项程序
  为保证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规范会议的各项程序。会议安排的内容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汇报上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任务完成情况、效果、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前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基本情况进行通报,包括各类伤亡事故总量及同期比较统计结果、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效果、各项安全生产行政措施落实情况。
  (三)有关部门要汇报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变化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四)会议应逐项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办法和防范措施,明确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工作责任,并形成决议。
  (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布置本行政区域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并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四、将会议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制度化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各级政府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度,各地要对下一级会议制度执行情况至少每半年专题进行一次严格的检查督促。检查督促的内容包括:下级政府会议制度是否做到正常化、规范化,是否有专门的纪录,是否形成正式的会议纪要;国务院和自治区的各项有关规定和要求是否认真得到落实;当地对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否认真进行了研究,并落实了责任;政府领导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是否采取了积极行动,对会议的决议是否认真督促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对于发现未坚持按季召开会议或者不按规定和要求履行防范特大安全事故职责的下级政府,要对其主要领导人提出批评;对因未按季召开会议而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要依照《规定》和《办法》加大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的力度。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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