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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的意见及各部门工作细则的通知

  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与监测措施
  (一)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通知》(桂环监字[2001]31号)精神,严格执行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制度。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跨省或地市县的环境污染事故,事发地环保部门要在污染事故后6小时内将事故情况速报总局值班室和自治区环保局。属跨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现环境污染事故的环保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上下游的环保部门通报情况。因通报不及时致使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扩大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突发事故处理要遵循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各级环保部门事故现场处理小组要尽快到达现场,立即采取污染控制措施,控制住污染源,消除和减少污染隐患,防止污染蔓延,并划定严重污染区域,通知有关消防、卫生、自来水、公安等部门,联合采取措施,及时保护、隔离、疏散群众,防止损害的加重。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立即关闭自来水供应、发布禁用某些物品、发布空气危险通告等。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做人员疏散或企业停产的建议。
  2.各级环保部门事故调查组要及时开展调查,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笔录工作,根据污染的程度和调查取证的需要,事故监测组迅速开展污染事故监测。属跨界环境污染事故的,接到通报的上、下游地区的环保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立即开展同步监测,对污染源开展联合调查,及时查清污染源。
  3.各级环保部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认真监督检查污染的消除情况。
  (三)突发事故的应急监测。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制定全区环境突发事故应急监测预案。地市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成立危险品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小组并落实应急监测措施,保证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确保在接到突发性污染事故通报后,监测车辆、设备、试剂仪器和人员能随时出动。
  (四)加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收缴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送交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处置经费原则上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

附件7       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细则

  一、检查的重点
  (一)灭鼠药、剧毒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
  (三)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单位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二、检查的内容
  (一)灭鼠药、剧毒农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及个体私营业主停产停业情况;
  (二)查封、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急性鼠药的企业、小作坊、“黑窝点”的情况;
  (三)各级政府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展情况;
  (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专项工作部署开展自查工作情况;
  (五)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六)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对照《关于印发<全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检查灭鼠药、剧毒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已停产停业整顿,是否取缔了灭鼠药、剧毒农药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照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部署,检查各地整治工作是否按进度要求完成。掌握当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总体情况、管理状况等。
  (三)检查企业是否按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要求,对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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