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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的意见及各部门工作细则的通知

  (五)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实行农药(含鼠药)登记审批制度。按照《农业部令194号》的规定,停止受理一批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登记申请,不再批准高毒、高残留农药分装登记,对已批准的分装登记不再续展。
  (六)加强农业技术培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工作部署,针对各地农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精心组织开展工作。突出重点、集中治理。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板报、咨询、宣传车等宣传工具,宣传高毒剧毒农药及剧毒急性鼠药的危害性,普及科学灭鼠知识,提高科学用药意识,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杀鼠剂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使用剧毒急性鼠药以及高毒剧毒农药,有效预防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制定防范农药中毒的应急预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要求农药生产、使用者在农药生产到使用全过程都必须严格按照防毒规程进行,把防范恶性中毒事件的工作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管理和防范手段。坚持安全生产事故汇报制度,凡发生农药中毒事件,所在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自治区农业厅。

附件3      全区卫生部门加强食品卫生安全


            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食品生产加工:重点是粮油加工企业、调味品加工企业、饮料、糕点、瓶装饮用水加工企业、水发食品和水产品加工企业等;
  (二)食品流通领域:重点是食品批发、集贸市场、学校周边的流动摊点和夜市;
  (三)公共餐饮业、集体食堂:重点是学校、机关单位、厂矿和托儿机构集体食堂、临时施工工地饭堂;
  (四)饮用水:重点是学校、机关,以及厂矿、农村村屯集中供水的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
  (五)节日食品:重点是节日食品市场和集体采购的节日食品。
  二、专项整治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各种防范制度和设施,严防犯罪分子投毒破坏。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02]36号)和《自治区卫生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安全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转发卫生部等9个部门关于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卫法监[2002]61号)要求的同时,加强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抽检频率,特别是对本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制售直接入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摊贩)、集体用餐点和单位内部食堂、集体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业、学校、机关单位和托儿机构的集体食堂等单位要提高防范意识,预防犯罪分子投毒破坏,建立健全工作登记制度、值班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和内部岗位制度,完善安全防护网、加固门窗等防毒防盗设施。同时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在食品加工场所、成品仓库等区域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不给投毒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大型粮油专用仓库和食品加工场所要有专人24小时值班看管。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的监督管理,严防农药、灭鼠药等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污染食物。凡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特别是制售直接入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摊贩)、集体用餐点和单位内部食堂、集体供水单位,严禁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储存剧毒农药、灭鼠药等危险化学品。凡是在上述场所中杀虫、灭鼠和场地消毒的必须由专门的消毒、杀虫机构和专业人员实施。同时还要加强防护措施,严防农药、灭鼠药等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食物。
  (二)以食品专项整治为契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一是查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企业;二是查处食品加工过程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生产加工河豚鱼干、鱼柳;用DDT等农药浸泡鱿鱼等海产品;米粉、粉丝、蜜枣和腐竹掺加“吊白块”;三是查处有毒有害肉类及熟肉制品(如用氰化物毒死的狗肉、猪肉等);四是查处用“三精水”兑制软管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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