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厉打击利用鼠药投毒作案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严打”斗争,把打击投毒以及盗、抢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列入“严打”重点,对本地区发生的投毒案件尤其是重大投毒案件,要逐案督办,落实破案责任单位和人员,强化侦查措施;快侦快破,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毒犯罪分子,彻底查清毒药来源,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剧毒化学品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四、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和中毒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置机制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剧毒化学品备案登记和购买、运输许可证制度,进一步强化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发现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严重事故和中毒事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且迅速专报自治区公安厅,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职能部门紧密配合,积极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发生事故后的抢险求援,协助做好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和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等工作。
附件2 全区农业部门加强高毒农药和剧毒急性鼠药
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一、工作范围和重点
(一)加强对高毒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坚决查封、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急性鼠药的企业、小作坊、“黑窝点”,以及集贸市场摊点和游商游贩。
(二)清查清缴流失在社会上的剧毒急性鼠药、剧毒农药。
(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农药产品行为,依法查处一批违法分子。
二、整治工作具体内容和措施
(一)集中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的剧毒急性鼠药及剧毒农药等农用危险品进行清查清缴,集中管理。配合公安、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对非法制售剧毒急性鼠药的“黑窝点”坚决予以查封和取缔,形成一种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确保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二)调查了解辖区内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情况,掌握高毒农药的流向和分布。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储存有剧毒、高毒农药的单位,进行登记造册。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品的,责令其按国务院《
农药管理条例》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化学危险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对不具备农药经营资格和无证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取缔。排查隐患,堵塞漏洞,坚决遏制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急性鼠药、剧毒农药和利用危险化学品实施投毒等犯罪活动。
(三)在辖区内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核查工作,建立农药销售单位档案。规范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要求经营者把不同种类、不同包装的农药分类摆放,设有明显标志。加强对农药经营人员的业务培训,要求农药经营单位实行质量安全承诺和责任可追溯制,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以及农药出入库登记制度,准确记录农药出入量及流向,对售出的剧毒农药等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责令农药经营单位做好农药保管工作。农药仓库要有防盗、防火、防渗漏设施,并由专人负责看管。仓库保管人员必须是经过上岗培训,掌握一定农药知识和安全知识的健康成年人。
(四)严格执行《农业部令第199号》,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
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县和蔬菜、瓜果、茶叶等主产区,应出台相关规定或办法,禁止销售在上述作物上不得使用或限用的农药。加强对蔬菜等农产品农药残毒检测监测工作,定期向上级业务部门和各级有关领导报告检测监测结果。禁止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