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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的意见及各部门工作细则的通知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收缴的鼠药、农药、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监督管理;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检测。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治;配合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查处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八)供销社系统负责配合公安、工商部门清查清缴本系统农资生产、经营部门现有的剧毒鼠药、农药;加强对系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推进和责任追究制度,把任务、职责落实到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对于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国家规定追究相关管理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三、下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一)深入自查自纠阶段。11月5日前,各地各部门继续按照桂整经办字[2002]12号文件和本文的要求,深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
  (二)专门部门督促检查阶段。11月6日至11月20日,由各地、市整规办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的监督检查;区直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把是否全面开展“清查清缴、查封取缔、严厉打击”等重点工作作为检查验收的标准。检查方案报自治区整规办备案。
  11月25日前,各地、市整规办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上报自治区整规办。之后由自治区组织重点抽查。
  附件:1.全区公安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2.全区农业部门加强高毒农药和剧毒急性鼠药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3.全区卫生部门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4.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集贸市场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细则
     5.全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6.全区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7.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细则
     8.全区供销社系统加强农药、鼠药经营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附件1      全区公安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细则

  一、迅速组织开展集中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的专项行动
  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明确责任,大张旗鼓地开展收缴非法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行动。一是通过宣传,动员群众主动上缴。二是对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以及走村串巷兜售“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急性鼠药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和全部收缴。三是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线索一查到底,强制收缴各种非法危险化学品和禁用鼠药,并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以县级公安机关为单位,集中将公众上缴和公安机关收缴的违禁鼠药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及时移交给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移交时要列出清单,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运送。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整顿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堵塞“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生产加工的源头和流散社会的渠道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和《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16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生产经营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等国家禁用剧毒化学品的,要积极配合农业、经贸、质检、工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并循线追源,查清毒鼠强等国家禁用鼠药生产的源头和销售的渠道;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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