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提供种苗调运、栽培管理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种苗质量和疫病检验检测工作,确保种苗供应单位和育苗专业户按规定的树种、数量、质量提供退耕还林所需的合格种苗。要实行种苗供应质量负责制,凡在退耕还林项目中出现种苗质量问题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供苗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有关部门要加强种苗市场、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的种苗必须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凡是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苗,不准进入市场。坚决制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六、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
(二十三)关于退耕地还林的农业税征收减免政策。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5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
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按照退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当地补助粮食标准确定退耕土地应征收的农业税税额,并通知补助粮食发放单位从补助粮食中代扣农业税。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食中扣除,不得向农民征收。在停止粮食补助的年度,同时停止扣除农业税。对退耕还生态林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收农业特产税。
实施退耕还林的县,其农业税收入减收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各项目县要做好农业税减收情况的调查,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补助报告,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向国家申请补助。
(二十四)为了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要结合退耕还林工程开展生态移民、封山绿化。对居住在严重石漠化地区、库区等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已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人口实行生态移民。对迁出区内的耕地全部退耕、草地全部封育,实行封山育林育草,恢复林草植被。中央和自治区对生态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要切实搞好迁入地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对生态移民的农户给予妥善安置,解决好他们的生计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把生态移民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