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品种主要是稻谷。退耕农户需要玉米的,项目县粮食部门可根据自有商品玉米的库存情况与退耕农户协商兑换。各地可根据退耕农户需要供应成品粮。对供应给退耕农户的粮食必须进行认真检验,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口粮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户。
(十七)按报账制办法发放补助粮食。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可分为两次兑现。第一次在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完成整地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可以预先兑付部分补助粮;第二次待退耕还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粮余额。每次兑现补助粮的数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以后每年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退耕农户的幼林管护、林木保存情况进行验收,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发放验收证,农户凭验收证和钱粮供应证经乡(镇)政府签字同意后到粮食供应点领粮。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验收合格后出具的兑粮花名册,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向退耕农户发放粮食。有关补助费用的结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制定。
五、必须做到种苗先行,保障种苗供给
(十八)国家向退耕农户提供种苗和造林补助费。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由自治区计委和自治区林业局根据国家安排的年度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市(地)、县。种苗和造林补助费标准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计算。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不纳入退耕还林兑现钱粮补助政策的范围,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每亩50元标准给予种苗和造林费补助。若遇连年干旱等特大自然灾害确需补植或重新造林的,经国家林业局核实同意后,由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由项目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向退耕农户提供种子、苗木、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等支出,不能挪作他用。在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前提下,退耕农户与种苗供应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造林验收后,由种苗供应单位与退耕农户结算种苗补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农户指定种苗供应商。
(十九)种苗的数量充足、品质优良、品种对路,是实施退耕还林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条件,必须先行建设,超前准备。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提前做好种苗的生产培育,组织好种苗的供应。
(二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种苗建设规划,切实抓好种苗和采种基地建设。种苗生产供应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积极鼓励农户育苗,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要发挥国有苗圃龙头企业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发展苗木产业,扩大种苗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