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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四)因地制宜,科学制订规划。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编制全区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各有关县要依据自治区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县级退耕还林工程规划,明确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建设重点和配套政策措施。
  (五)要根据不同气候水文条件和土地类型进行科学规划,做到因地制宜,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互结合。充分发挥我区自然条件优势,大力营造桉树、相思、西南桦、任豆等速生丰产林和毛竹、杂交竹、吊丝竹、麻竹等竹林,加快我区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农民增收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各地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采取林果间作、林竹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多种合理模式还林,立体经营,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退耕后禁止林粮间作。
  (六)及时分解下达年度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和各项资金。为了抓住造林最佳季节,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从2002年起,国家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在每年10月31日前下达下一年度的计划任务。自治区根据全区退耕还林总体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实施退耕还林的项目县,在接到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后1个月内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各项目县。各项目县接到工程任务1个月内,组织编制好县级退耕还林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并及时做好乡镇作业设计,把工程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
  各地要力争在当年完成本年度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任务,由于气候因素影响,确实难以完成的,也应确保在当年完成整地,并必须在次年的3月底以前完成所有造林定植工作。
  国家退耕还林的各项补助资金下达后,自治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和文件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市(地),市(地)在接到国家和自治区退耕还林的各项补助资金和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项目县,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七)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不补助粮食和现金。
  三、认真落实林权,调动和保护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八)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发放林权证。
  (九)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必须向农户充分宣传政策,引导他们积极参与退耕还林。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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