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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02]56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2001年,我区为抓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精神,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1]59号)。一年多来,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较好地完成退耕还林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但是,在试点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有些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完善。为把我区退耕还林工作扎实、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作出如下规定:
  一、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行为;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树种;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必须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
  二、科学制订规划,加快退耕还林进度
  (三)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的范围。已纳入国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范围的县(市、区,下同),凡是水土流失严重和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都应规划实施退耕还林。对红水河梯级电站库区坡耕地、石漠化耕地、高等级公路沿线坡耕地和江河沿岸沙化耕地等生态脆弱、生态地位重要的地方要优先规划实施。对需要退耕还林的地方,只要条件具备,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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